北京大树保险经纪执行董事被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发布日期:2024-09-02 07:29    点击次数:57

(原标题:北京大树保险经纪执行董事被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2024年8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金罚决字〔2024〕185号,对孙清波(现任北京大树保险经纪执行董事)(简称:北京大树保险)进行处罚,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对北京大树保险经纪河南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规定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行为负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对孙清波(现任北京大树保险经纪执行董事)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